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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policy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21734-2008)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21734-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21734-2008)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Site and its facilities

  2008-05-07發布      2008-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前

  本標準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6.1條、第6.2.1條、第6.2.2條、第6.3.1條、第6.3.4條、第6.3.5條和第7.2條的技術內容為強制性,其余的為推薦性。

  本標準由中國地震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地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25)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山東省地震局、陜西省地震局。

  本標準首次發布。

  

  引

  為了應對地震突發事件,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科學合理地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為居民提供應急避險空間,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作的各項規定,是建立在“統一規劃、平震結合、因地制宜、綜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與通達”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原則的基礎上。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場址及配套設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分類、場址選擇及設施配置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經城鄉規劃選定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或改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18208.2—2001 地震現場工作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鑒定

  GB 18306—2001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地震應急避難場所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為應對地震等突發事件,經規劃、建設,具有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可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3.2基本設施 basic facilities

  為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活需求,而應設置的配套設施。包括:救災帳篷、簡易活動房屋,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設施,應急供水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排污設施,應急廁所,應急垃圾儲運設施,應急通道,應急標志等。

  3.3一般設施 general facilities

  為改善避難人員生活條件,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應增設的配套設施。包括:應急消防設施,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應急指揮管理設施等。

  3.4綜合設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為提高避難人員的生活條件,在已有的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應增設的配套設施。包括:應急停車場,應急停機坪,應急洗浴設施,應急通風設施,應急功能介紹設施等。

  4 分類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分為以下三類:

  —— 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綜合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30 d以上;

  —— 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一般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10 d~30 d;

  —— I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備基本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10 d以內。

  5 場址要求

  5.1 場址選擇

  下列場址可選作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公園(不包括動物園和公園內的文物古跡保護區域);

  ——綠地;

  ——廣場;

  ——體育場;

  ——室內公共的場、館、所。

  5.2 安全性要求

  5.2.1 應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生地段。

  5.2.2 應選擇地勢較為平坦空曠且地勢略高,易于排水,適宜搭建帳篷的地形。

  5.2.3 應選擇有毒氣體儲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儲放地、高壓輸變電線路等設施對人身安全可能產生影響的范圍之外。

  5.2.4 應選擇在高層建筑物、高聳構筑物的垮塌范圍距離之外。

  5.2.5 選擇室內公共場所的場、館、所作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或作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配套設施用房的,應達到當地抗震設防要求,并在地震發生后依照GB 18208.2-2001進行建筑物的安全鑒定,鑒定合格后方可啟用。

  5.3 可通達性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應有方向不同的兩條以上與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5.4 面積要求

  場址有效面積宜大于2000 m2。

  人均居住面積應大于1.5 m2。

  6 設施配置

  6.1 基本設施配置

  6.1.1 應急篷宿區設施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求的帳篷、活動簡易房等臨時用房。

  6.1.2 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

  應設有臨時或固定的用于緊急處置的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

  6.1.3 應急供水設施

  可選擇設置供水管網,供水車、蓄水池、水井、機井等兩種以上供水設施,并根據所選設施和當地水質配置用于凈化自然水體成為直接飲用水的凈化設備。

  每100人應至少設一個水龍頭,每250人應至少設一處飲水處。生活飲用水水質應達到GB 5749-2006規定的要求。

  6.1.4 應急供電設施

  應設置保障照明、醫療、通訊用電的具有多路電網供電系統或太陽能供電系統,或配置可移動發電機應急供電設施。

  供、發電設施應具備防觸電、防雷擊保護措施。

  6.1.5 應急排污系統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放管線、簡易污水處理設施。

  應急排污系統應與市政管道相連接或設立獨立排污系統。

  6.1.6 應急廁所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廁所或移動式廁所。

  應急廁所之間距離小于100 m,且位于應急避難場所下風向設置。距離篷宿區30 m~50 m。

  暗坑式廁所應具備水沖能力,并附設或單獨設置化糞池。

  6.1.7 應急垃圾儲運設施

  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動的垃圾、廢棄物分類儲運設施。

  應急垃圾儲運設施距離應急篷宿區應大于5 m,且位于應急避難場所下風向設置。

  6.1.8 應急通道

  篷宿區周邊和場所內要按照防火、衛生防疫要求設置通道。

  6.1.9 應急標志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及周邊應設置避難場所標志、人員疏導標志和應急避難功能分區標志。

  6.2 一般設施配置

  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設施。

  6.2.1 應急消防設施

  應急期間應急篷宿區應配置滅火工具或器材設施。

  6.2.2 應急物資儲備設施

  應根據避難場所容納的人數和生活時間,在應急避難場所內或周邊設置儲備應急生活物資的設施。

  應利用應急避難場所內或周邊的飯店、商店、超市、藥店、倉庫等進行應急物資儲備。

  場所周邊的應急物資儲備設施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距離應小于500 m。

  6.2.3 應急指揮管理設施

  應設置廣播、圖像監控、有線通信、無線通信等應急管理設施。

  廣播系統應覆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圖像監控范圍應覆蓋應急篷宿區和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內的道路。

  6.3 綜合設施配置

  在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設施。

  6.3.1 應急停車場

  應急避難場所附近應設置應急車輛停車場。

  6.3.2 應急停機坪

  應急避難場所內或周邊應設置供直升機起降的應急停機坪。

  應急停機坪地面應平坦硬質,周邊無高大建(構)筑物,保證直升機有升空平行安全角度。

  6.3.3 應急洗浴設施

  應結合應急廁所設置,增加洗浴功能或設立可移動式洗浴設施。

  6.3.4 應急通風設施

  通風條件有限的室內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增設通風設施。

  6.3.5 功能介紹設施

  應設置功能介紹圖板,宜設置觸摸屏、電子屏幕等設施。

  7 其他要求

  7.1 標志設置要求

  場所周邊主干道、路口應設置指示標志。

  場所出入口應設置避難場所主標志。

  場所內主要通道路口應設置應急設置的指示標志。

  場所內各類配套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7.2 抗震性能要求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內的建(構)筑物,以及利用周邊建(構)筑物作為配套設施用房的建筑,應達到GB 18306-2001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7.3 篷宿區內分區要求

  應急篷宿區應進行分區,每個應急篷宿分區不應超過1000 m2;每個應急篷宿區之間間距應有大于2 m的人行道。

  7.4 無障礙要求

  各類設施應考慮無障礙要求,按照JGJ 50-2001的規定設置。

  7.5 功能介紹要求

  入口處要設置標有文字說明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平面圖和周邊居民疏散路線圖。

  7.6 場址有效面積要求

  應扣除場地內水域占地面積,大于7°的陡坡占地面積,文物古跡保護占地面積,以及建(構)筑物倒塌影響的面積。

  參考文獻

  [1] 國際紅十字會,編.人道主義憲章與賑災救助標準.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1-07.

  [2] GBJ 16-19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GB 50180-1987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國家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的補充說明  

  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符合本標準第5.1條、第5.2條、第5.3條要求,具備綜合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生活30天以上;

  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符合本標準第5.1條、第5.2條、第5.3條要求,具備一般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生活10天至30天;

  III類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符合本標準第5.1條、第5.2條、第5.3條要求,具備基本設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員生活10天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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